(2015)城民二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城关区焦家湾路鑫宏达标准件批发与邵贵英、唐世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城关区焦家湾路鑫宏达标准件批发部,邵贵英,唐世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612号原告城关区焦家湾路鑫宏达标准件批发部,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杨保科,该部业主。被告邵贵英,女,汉族,1964年7月1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黄口镇地阁行政村后唐自然村38号,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唐世强,男,汉族,1964年2月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黄口镇地阁行政村后唐自然村38号,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城关区焦家湾路鑫宏达标准件批发部诉被告邵贵英、唐世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城关区焦家湾路鑫宏达标准件批发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鑫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