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久民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龚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久民初字第00384号原告龚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燕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