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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久民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龚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久民初字第00384号原告龚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燕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