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西商初字第3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春生、陈成志与陈成志、吴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生,陈成志,吴秀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商初字第3280号原告:张春生。委托代理人:史慧锋、梁红,浙江泽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成志。被告:吴秀文,汉族号码330329197604281649。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锡和,浙江良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生诉被告陈成志、吴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生于2014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成志、吴秀文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张春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428元,由张春生负担。审 判 长 黄萍萍人民陪审员 郭爱萍人民陪审员 曹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彩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