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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2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杜万兴与被告赵玉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万兴,赵玉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2764号原告杜万兴。委托代理人仲崇飞。被告赵玉莲。原告杜万兴与被告赵玉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万兴及其委托代理人仲崇飞,被告赵玉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万兴诉称:2013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关于新沂市北沟街道沭东花园的《房屋买卖协议》,原告于当日向被告付清了购房款25.5万元。2014年5月26日,由新沂市宏图测绘公司和新沂市金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对房屋和储藏室进行了测绘,测绘结果是房屋实际面积比合同面积少7.96平方米,储藏室面积没变。被告领取了该套房屋的面积差价款20161元,但没有返还给原告,原告和被告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161元。被告赵玉莲辩称:我家原来的老房子被拆迁,北沟镇政府没有给拆迁款,而是按照“拆一赔一”的标准补偿了三套房子,我又按照2500元/平方米补缴了部分差价。我将其中的一套即位于沭东花园的房屋和附属车库以25.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原告,钱房已交清。因为我卖给原告的是拆迁房,所以暂时不能办理过户手续。2014年4、5月份,北沟镇政府通知我去领三套房子的拆迁赔偿款共计5万多元,包括卖给原告的这套房子的赔偿款20161元。虽然原告找我要过,但是我没有给他,我认为我领取的是公用面积差价款,与新房子无关,不应当返还给原告。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3日,新沂市北沟镇拆迁安置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北沟拆迁办”)与被告赵玉莲签订房屋安置协议书一份,被告赵玉莲在新沂市北沟街道沭东花园(后更名为太湖东郡)自选三套安置房;2013年10月21日,原告杜万兴与被告赵玉连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屋(位于新沂市北沟街道沭东花园)一套及车库一间卖给原告,房屋建筑面积为95.94平方米,车库面积为24.94平方米,房屋价款为24.3万元,车库价款为1.2万元;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房屋和车库的总价款25.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因被安置房屋和储藏室的实际面积与协议安置面积有误差,经新沂市宏图测绘中心和新沂市金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测量,北沟动迁办于2014年5月26日将面积对比结果予以公示,原安置给被告的三套房屋共计应当补偿差价款为51542元,其中被告卖给原告的房屋即沭东花园,实际面积比安置面积少了7.96平方米,应补偿面积差价款20161元。2014年6月16日,被告领取北沟动迁办支付的三套房屋的差价款51542元,原告向被告索要沭东花园的面积差价款20161元未果,遂引起诉讼。另查明:涉案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该宗土地至今未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房屋安置协议书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一份、收条一张、面积对比结果公示及明细、拆迁安置补偿费付款凭证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涉案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该宗土地至今未办理征收手续。至于该宗土地能否补办征收等有关手续,土地上的房屋能否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均需政府及其有权机关作出认定。在此之前,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处理因房屋买卖所产生的民事纠纷。本案表象虽为房屋买卖纠纷,但实质上涉及到未办理征收手续而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的认定与处理问题,该类问题应当由政府或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万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1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杜万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红梅人民陪审员  柳 慧人民陪审员  夏 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 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