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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刑执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吴壮林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1422号罪犯吴壮林,捕前农民,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岑溪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2009)岑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壮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09年7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2009年12月28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2013年7月29日获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7月5日止,并处罚金五万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平南监狱于2015年6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壮林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并提供了罪��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奖励审批表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壮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至2015年3月,累计奖励分84.01分。另查明,该犯至今未履行原判罚金五万元的缴纳义务。上述事实有本案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改造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壮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该犯未履行原判罚金的缴纳义务,因此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结合该犯改造表现事实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壮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8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黄裕和审判员  廖赞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银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