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栗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栗刑初字第14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4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上栗县人,住萍乡市安源区。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以栗检公诉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周笑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3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长平乡某某村兴安冲岭给已故父母坟前扫墓,点燃纸钱后因风势较大将坟前茅草点燃,火势顺着茅草燃烧至兴安冲山岭引起了山火。被告人杨某某见状一边扑火,一边喊人救火,因天干物燥,来人扑火不及最终酿成森林火灾。经上栗县林业局调查认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山岭面积为203亩(13.53公顷),其中有林地42亩(2.8公顷),灌木林地36亩(2.4公顷),幼林41亩(2.7公顷),荒山84亩。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法庭上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并自愿认罪。经依法审理查明,2015年2月13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上栗县长平乡某某村兴安冲岭在已故父母坟前扫墓,点燃纸钱后因风势较大将坟前茅草点燃,火势顺着茅草燃烧至兴安冲山岭引发山火。被告人杨某某见状一边扑火,一边喊人救火,因天干物燥,来人扑火不及最终酿成森林火灾。经上栗县林业局调查认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山岭面积为203亩(13.53公顷),其中有林地42亩(2.8公顷),灌木林地36亩(2.4公顷),幼林41亩(2.7公顷),荒山84亩。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3日下午14时二十分许,他和他父亲即被告人杨某某、弟弟杨某乙等人带着纸钱等扫墓用品来到某某村兴安冲扫墓。他们几个人分成两组,被告人杨某某一个人到兴安冲他爷爷的墓地扫墓,他和杨某乙到对家冲他伯父和奶奶的墓地扫墓。大概是14时四十分左右,他看到兴安冲他爷爷的墓地那边在冒烟,于是他和杨某乙一起赶过去,我和杨某乙去打了下火,但是没有打灭,被告人杨某某到兴安冲下面去叫人打火,杨某乙打了长平乡政府和110电话报警。但是因为当时刮了风,火向山岭上蔓延。20分钟左右,附近有五六个村民上来打火,他们也跟着一起打火,他们把兴安冲这边的火打灭了就下山了。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内容与证人杨某甲所证事实基本一致。3、证人叶某军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3日下午14时50分,他接到电话说兴安冲这边起火了,引发火灾的人还没走。于是他赶到山脚下,看到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三父子在山脚下,杨某乙说其父亲杨某某祭祖引发火灾,已经打了乡上的电话叫人过来灭火。之后他就打电话叫人过来打火。4、证人赖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3日下午15时左右他接到他们某某村书记的电话称他家屋后面的山岭燃烧起来了,让他去打火。起火的具体时间他不清楚,地点在兴安冲杨某乙家的祖坟位置。被烧的山岭之前种了一些杉树、茶油树、松树,权属都是某某村村民的。此次火灾过火面积某某村大概有两三百亩左右,石溪、荷饶镇被烧的就不清楚了。5、证人黄某明、唐某辉、刘某华、黄某放的证言内容与证人叶某军、赖某所证事实基本一致。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2月13日下午3点的时候引发了森林火灾,地点在兴安冲他父母的坟墓旁边。下午两点多的时候,他和他两个儿子杨某甲、杨某乙和孙子杨某丙来到兴安冲山岭下面。当时他们分了两路,到了坟前,他就将祭拜用的东西放下,开始讲香火、蜡烛都点上,然后点爆竹,然后他在坟前将纸钱点燃,烧了一会儿,就往山坡下面刮了一阵风,那时在燃烧的纸钱随风往山坡下飞,当时他没太在意,继续烧纸钱,没过多久,他就看到坟前下面的山岭起了火,当时火势还不是很大,他就在坟前捡起了一根木棍到下面去打火,但火势蔓延的太快,他已经灭不了火了。于是他就边打火边喊两个儿子的名字,想让他们过来帮忙打火。过了一会儿,他两个儿子就来到起火的地方帮他一起打火,然后他小儿子杨某乙让我下去山下面找人帮忙。森林过火面积他不是很清楚,过火的山岭上有少量的杉树、樟树还有很多茅草。过火山岭的权属情况他不是很清楚。7、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上栗县长平乡某某村兴安冲山岭的森林火灾现场方位图及引发森林火灾起火点的现场情况。8、承包责任山协议书证实,此次兴安冲森林火灾过火山岭由叶某军、唐某辉承包当地村民的。9、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引发森林火灾所使用的打火机没有找到。10、常住人口查询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的身份情况,案发时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11、谅解书及证明证实,此次兴安冲森林火灾过火林地的受害者唐某辉、叶某军、黄某明、杨某国、杨某海、杨某明、罗某祥等人已与被告人杨某某及其家属达成了和解并予以谅解。12、上栗县林业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明,2015年2月13日长平乡某某村兴安冲山岭森林火灾过火山岭面积为203亩(13.53亩),其中其中有林地42亩,灌木林地36亩,幼林41亩,荒山84亩。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由于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的林地面积为13.53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区矫正机关提交的评估意见,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朱新兵审判员 李海龙审判员 吴 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桂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