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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立庚诉大连市交警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庚,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31号原告王立庚。被告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定代表人温殿斌,该支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岳峰,该支队干部。原告王立庚诉被告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2015年7月4日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5年7月6日被告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2015年7月10日,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立庚负担。审 判 长  邹本刚代理审判员  唐威岩人民陪审员  刘晓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琤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