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屈永龙与陈兴勇、江义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永龙,陈兴勇,江义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998号原告屈永龙。法定代理人屈光久。委托代理人周本平,竹山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兴勇。被告江义莲。委托代理人陈兴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广场路**号。负责人杨军章,经理。委托代理人范菊香,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屈永龙与被告陈兴勇、江义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万道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3月19日,被告陈兴勇驾驶江义莲所有的鄂CDZ6**号小型轿车沿竹山县城关镇北大街由南往北行驶,行至城关镇北大街爱心幼儿园前路段,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原告屈永龙发生刮擦,造成原告屈永龙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屈永龙在竹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2天,支付医疗费3616.84元,被告陈兴勇、江义莲已垫付。因被告陈兴勇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原告屈永龙遂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12907.32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于2015年8月15日前赔偿原告屈永龙各项损失共计6445元。二、被告陈兴勇、江义莲于2015年8月15日前赔偿原告屈永龙1000元(被告陈兴勇、江义莲已垫付361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赔偿原告屈永龙后,由屈永龙返还被告陈兴勇、江义莲2616元)。三、原告屈永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0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陈兴勇、江义莲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万道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