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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广州佰薇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兴顺鞋业皮具制品厂有限公司,卢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佰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兴顺鞋业皮具制品厂有限公司,卢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695号原告广州佰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槎路691号T1栋106房。法定代表人林丽钦。委托代理人周东升,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兴顺鞋业皮具制品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广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何庆辉。被告卢放,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原告广州佰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薇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兴顺鞋业皮具制品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顺公司)、卢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招才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佰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东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兴顺公司、卢放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佰薇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供货合同关系,经双方确认,截止2013年5月,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163138元。被告卢放承诺该欠款由2013年12月份起分5个月全部付清,并特别说明:“此协议由乙方代理人卢放兑现,若不按照以上协议遵守,就由乙方代理人卢放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前述货款经原告多次追索,两被告至今未清偿。现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兴顺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63138元;2.判令被告兴顺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3459元(自2013年12月15日起算,以银行逾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至实际支付日为止,暂计至起诉日为13459元);3.判令被告卢放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兴顺公司、卢放均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应的反驳证据。诉讼中,原告佰薇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以证明其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被告兴顺公司企业查询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卢放人口查询信息各一份,证明原告、被告的主体资格。2、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兴顺公司存在供货合同关系,经双方确认,截至2013年5月,被告兴顺公司拖欠原告货款163138元。并承诺该欠款从2013年12月起分5个月付清,并特别声明“此协议由乙方代理人卢放兑现,若不按照以上协议遵守,就由乙方代理人卢放承担一切的法律后果”,两被告均没有履行协议内容。3、送货单四份,证明原告于2013年3月5日向被告兴顺公司供应皮革4764元、3月12日供货7702元、4月25日供货23166元、4月29日供货133789元,合计169421元,支付部分货款后,现尚欠163138元。2013年3月5日、3月12日的送货单由被告兴顺公司采购人员卢放签收,2013年4月25日、4月29日的送货单由被告兴顺公司仓管员徐祥签收。4、购销合同一份,证明因原告之前一直没有与被告签订规范的购销合同,而是直接向被告送货,但由于后来发现被告的信誉变差了,所以于2013年5月3日以后的供货都签订了购销合同。5、对账单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兴顺公司存在交易关系。6、被告兴顺公司的通讯录名单,证明被告卢放是被告兴顺公司的采购人员,徐祥是被告兴顺公司的仓管员。7、董事会成员名单一份,证明被告兴顺公司副董事长卢俊、董事卢方、董事卢青和被告卢放都是兄弟姐妹,被告兴顺公司实际是一家家族企业。本院依法向被告兴顺公司、卢放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但两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起诉提供的证据,经审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并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两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和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和举证的权利。原告提供了购销合同、送货单、对账单、协议书等证据证明被告兴顺公司拖欠2013年3月、4月份货款163138元,上述证据能互相印证,能够证明被告兴顺公司拖欠货款的事实。为此,原告已完成了其举证证明被告兴顺公司拖欠货款163138元的举证责任,但被告兴顺公司对此未做出答辩或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因此,本院对原告起诉被告兴顺公司拖欠2013年3月、4月份货款163138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向被告兴顺公司供货,但被告兴顺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兴顺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据协议书,双方确认了欠款后,原告同意被告分期支付,因此,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分段计算,利率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要求从2013年12月15日起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卢放在协议书上对被告兴顺公司的欠款承诺负责清偿,属于对债务保证担保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卢放对被告兴顺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兴顺鞋业皮具制品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佰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31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从2013年12月16日、2014年1月31日、2014年3月1日、2014年3月31日、2014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别以30000元、30000元、30000元、30000元和43138元为本金计算利息);二、被告卢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佰薇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15.97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兴顺鞋业皮具制品厂有限公司、卢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招 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思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