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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执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焦进川与蔡爱红、牛学军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进川,蔡爱红,牛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130号申请执行人焦进川,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蔡爱红,女,1975年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牛学军,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6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蔡爱红、牛学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爱红、牛学军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蔡爱红、牛学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蔡爱红、牛学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占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