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破(预)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洛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鹿城跃华建化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洛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跃华建化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鹿破(预)字第24号申请人:杭州洛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金洁。委托代理人:赖文珍。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跃华建化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霞。申请人杭州洛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跃华建化公司(以下简称跃华建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跃华建化进行破产清算。本院通知跃华建化后,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1996年2月至4月间,温州市双桥陶瓷件厂借跃华建化的名义,2次向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鹿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借款合计53万元,农行依约放贷。借款到期后,跃华建化未依约还款。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协议,由温州市双桥陶瓷件厂分期偿还借款本息38.1万元,在1998年2月底前履行完毕。跃华建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跃华建化均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农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查明,跃华建化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00年3月14日,农行将其享有的债权本金及利息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2006年12月7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杭州洛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债权转让均已登报公告通知。跃华建化登记的住所地为温州市鹿城区双屿镇丰门湾,成立于1994年4月12日,注册资本50万元,登记股东为林霞(出资额20万元,出资比例40%)、林某甲(出资额20万元,出资比例40%)、林某乙(出资额10万元,出资比例20%)。该公司现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已停止经营。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跃华建化欠申请人担保债务本金38.1万元及利息未偿还,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本院认定跃华建化具备破产原因。跃华建化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杭州洛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温州市鹿城跃华建化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陈 默代理审判员 胡 斌代理审判员 胡剑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伍碧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