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涵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谭享庆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谭享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谭享庆,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贵州省赫章县。关于征缴被执行人谭享庆罚金执行一案,依据本院(2014)涵刑初字第624号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罚金缴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5年1月至2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刑初字第624号刑事判决中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