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立民监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殿军因与被申请人张守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殿军,张守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立民监字第001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殿军,男,1957年4月2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守奎,男,1975年2月11日生。再审申请人马殿军因与被申请人张守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昌民一初字第01923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铁民一终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马殿军申请再审称,我已另给付被申请人8000元,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改判。被申请人张守奎未提出书面意见。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对账,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了欠据,应按约偿还欠款。现再审申请人主张已偿还8000元一笔欠款,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且原审被申请人也予以否认,再审申请人此主张,本院无法支持。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马殿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芳审 判 员 周 彤代理审判员 李喜岩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于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