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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行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晨与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晨,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初字第237号原告陈晨,男,1950年5月12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站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冯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杜彦坡,男。委托代理人高文正,男。原告陈晨不服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答复行为,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陈晨诉称,原告于1968年被分配到北京市锻件一厂,后调到北京市组合夹具站,至1985年共连续工作17年。1992年改制时,所有工人办理调离、病退、提前退休、10万元工龄买断。原告为了办理退休,打了2年官司,至今已5年,还是没有办成退休。要求法院确认被告2015年6月2日给原告的书面答复违法。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告针对陈晨作出的答复,系向其告知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对陈晨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阎雪莲审判员  周 循审判员  许 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尚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