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恢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国文与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2048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文,男。被执行人:董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李国文与被执行人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4日作出(2008)庄民初字第313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17900元及利息,诉讼费124元、执行费17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与本院(2015)庄执恢字第2049号执行案件一并扣划被执行人董某某妻子吴某某存款1155元,并因被执行人董某某未按期履行义务,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