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恢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济宁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与许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恢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被执行人:许某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执恢字第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路克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