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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行政非审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仙桃市物价局与仙桃市杨林尾镇中心学校物价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行政非审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仙桃市物价局。法定代表人金俊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仙桃市杨林尾镇中心学校。法定代表人王洪祥,该校校长。申请执行人仙桃市物价局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仙桃市物价局对于2015年4月28日对仙桃市杨林尾镇中心学校作出的仙价检处(2015)1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仙价检处(2015)1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2015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取早晚自习费的行为,作出了仙价检处(2015)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5年4月29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亦未履行。逾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作出的仙价检处(2015)16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仙桃市物价局作出的仙价检处(2015)1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许立坤审判员秦武山审判员李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周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