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寮民一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邝日华与陈莲章、韩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日华,陈莲章,韩锦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寮民一初字第387号原告邝日华,男,汉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码为XXX。委托代理人杨信荣,系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莲章,女,汉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码为XXX。被告韩锦亮,男,汉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码为XXX。原告邝日华诉被告陈莲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原告邝日华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了韩锦亮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永雄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邝日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信荣、被告韩锦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莲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邝日华诉称:2013年11月20日,被告陈莲章因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未能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原告遂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陈莲章、韩锦亮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11月6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韩锦亮答辩称:确实是陈莲章向原告借钱,陈莲章每个月都有还钱给原告的,具体还款时间和数额我不清楚。被告陈莲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陈莲章于2013年11月20日出具《借据》,确认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据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但约定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原告主张,被告至今尚未归还借款本金,但断断续续支付了1000元的利息;被告韩锦亮主张陈莲章每个月都有还钱给原告,但不清楚具体还款时间及金额。另查明,被告韩锦亮与被告陈莲章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人口信息全项,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附卷为据。本院认为,被告陈莲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主张也没有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予以反驳,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陈莲章自行承担。原告为证明涉案借款事实已提交了被告陈莲章出具的《借据》为证,陈莲章对原告的主张及提交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本院据以认定被告陈莲章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虽然韩锦亮主张陈莲章每月都有还款,但就此主张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莲章无正当理由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陈莲章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应按双方的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从2013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得出的利息应当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000元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涉案借款系被告陈莲章与韩锦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莲章向原告所借,被告韩锦亮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借款属于陈莲章的个人债务,故本院认定,涉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韩锦亮应对涉案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莲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邝日华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自2013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得出的利息扣减1000元)。二、被告韩锦亮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林永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敏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5页共6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