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监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长沙蔚都实业有限公司与袁定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长沙XX有限公司,袁某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监字第00268号申诉人(原审被告)长沙XX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X区XX园内XX有限公司XX栋XX楼。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鲁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县XX镇XX村**组**号。委托代理人贺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诉人长沙XXXXX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袁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5日作出(2007)雨民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郭伏华审判员 孟庚秋审判员 易伟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文彬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