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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耿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耿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无业。被执行人耿某。王某申请执行耿某离婚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1999)东民初字第4014号民事调解书予以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耿某名下有车辆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耿某名下冀A×××××、冀A×××××车辆。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化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XX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