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浙江德清云龙化工外加剂有限公司与兴化市和润建材有限公司、张泽坤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德清云龙化工外加剂有限公司,兴化市和润建材有限公司,张泽坤,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83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德清云龙化工外加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云昌。委托代理人姚森锋。被执行人兴化市和润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泽坤。被执行人张泽坤。被执行人王文。申请执行人浙江德清云龙化工外加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化市和润建材有限公司、张泽坤、王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湖德新商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09094.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709094.50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85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鲍林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 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