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中民一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天定、贡明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天定,贡明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一初字第114号原告: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陈少清,经理。委托代理人:曲红智,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祝裴研,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人:何天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荣志,江苏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海,江苏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天定,男。被告:贡明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天定、贡明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171元,减半收取6808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3086元由原告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玖审 判 员 任宝君代理审判员 郭立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洋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