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宾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万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宾刑初字第00098号公诉机关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某,男,1985年1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桓仁满族自治县,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2015年5月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宾满族自治县看守所。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春福、任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日7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驾驶车辆在新宾满族自治县平顶山镇小甸子村王家锅公路处,与曲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曲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公诉机关认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日7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驾驶辽B68G**号吉利轿车(载乘多人)从新宾满族自治县平顶山镇去往抚顺,由西向东行驶至平顶山镇王家锅公路(金桦线35公里+900米)处,由于行驶速度过快等原因,在超车后并道时撞上前方同向由曲某某驾驶的双轮摩托车,造成曲某某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曲某某系头部遭受钝体暴力作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万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曲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另查,被告人万某某通过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表、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法医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金杯机动车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人朱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万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公诉机关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且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彭 璐审 判 员 李丽薪人民陪审员 冯佳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克舒附: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