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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00213号原告刘某,职员。被告周某,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瑾人民陪审员  丁继娥人民陪审员  张明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荣晨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