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00213号原告刘某,职员。被告周某,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瑾人民陪审员 丁继娥人民陪审员 张明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荣晨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