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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和民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袁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启和民初字第00309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周向荣,启东市和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某。原告袁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向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原被告婚前接触较少,草率结婚,婚后发现性格不合,被告常因琐事对原告非打即骂。2012年12月24日,被告与原告争吵,原告去女儿家中,没想到被告将家中所有的东西搬走,至今没有任何消息。原告曾两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均因被告未到庭而撤诉。现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陆某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2年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3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两次撤回起诉,一次因没有新情况、新事实在6个月内又起诉离婚而被法院驳回。2015年3月11日,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主张。上述事实,有到庭原告的庭审陈述���结婚证复印件、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建立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被告长期外出不回家,长期不尽夫妻义务和家庭责任,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故对原告袁某的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应诉,其夫妻共同财产无法查清,本案暂不作处理,原被告双方可另案主张。被告陆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不碍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袁某和被告陆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陆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本诉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审 判 长  周喜春人民陪审员  陈锴华人民陪审员  茅赛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婕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