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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民三终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曹国英、余冬连等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许全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国英,余冬连,余建华,余建明,余建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许全回,武汉长胜顺物流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民三终字第0009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曹国英(系余显云妻子)。上诉人(一审原告)余冬连(系余显云女儿)。上诉人(一审原告)余建华(系余显云长子)。上诉人(一审原告)余建明(系余显云次子)。上诉人(一审原告)余建强(系余显云三子)。五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邓国民,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号。代表人毕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熊传红,湖北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许全回。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长胜顺物流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宁安路*号。代表人徐国珍,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曹国英、余冬连、余建华、余建明、余建强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许全回、武汉长胜顺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国英、余冬连、余建华、余建明、余建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国英、余冬连、余建华、余建明、余建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国英、余冬连、余建华、余建明、余建强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由曹国英、余冬连、余建华、余建明、余建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静审 判 员  詹军代理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万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