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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一、任某二诉被告中国某某保险公司、任某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一,任某二,中国某某保险公司,任某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告任某一、任某二诉被告中国某某保险公司、任某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482号原告任某一,男,194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任某二,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武承恩,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某某保险公司地址:山西运城市地矿大楼对面。委托代理人张少广,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任某三,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一、任某二诉被告中国某某保险公司、任某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一、任某二因需要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一、任某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一、任某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元,由二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李宇红审判员  崔海萍审判员  吴晓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