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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重庆盛迪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026号原告重庆盛迪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4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20290480-9。法定代表人顾颖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弘,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职工,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蒋宇,女,汉族,1972年5月28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现居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盛迪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盛迪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盛迪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重庆盛迪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富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