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2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乔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173号原告:乔某,女,城镇居民。被告:李某,男,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孟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