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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2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乔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173号原告:乔某,女,城镇居民。被告:李某,男,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孟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