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陈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虹刑初字第71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5)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日凌晨,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民警对被告人陈某居住的本市行知路XXX弄XXX号XXX室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藏匿于客厅鞋柜上的1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重42.13克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并将被告人陈某抓获。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陈某的42.13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陈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涉嫌其他重大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赃证照片、《案发经过》、《工作情况》,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了其他重大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卞 飙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田永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