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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兰XX与被告田XX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源民初字第632号原告兰XX,女,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和平乡敏字村前木头屯。被告田XX,男,195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和平乡敏字村前木头屯。原告兰XX与被告田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永亮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初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2012年3月13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和,经常吵架,且被告经常无端打骂我,致使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离婚。被告缺席未予答辩。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初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2012年3月13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现已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生活,且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兰XX与被告田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永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佳婷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