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执字第9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龙柏支行与王文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龙柏支行,王文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闵执字第9578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龙柏支行,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王文庆,男,195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龙柏支行与被告王文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闵民四(商)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定:被告王文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龙柏支行贷款本金175,332.91元;被告王文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龙柏支行计算至2014年7月20日止的贷款利息(含罚息)合计3,992.84元及按175,332.91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3.5%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王文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龙柏支行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93.26元、财产保全费1,461.59元,合计3,454.85元,由被告王文庆负担。因义务人王文庆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龙柏支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文庆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经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王文庆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泗塘七村XXX号,该房产已在(2014)闵民四(商)初字第502号案件中被保全查封。另查得被执行人在宝山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经协商,王文庆承诺每月付5000元至本院账户,直至支付完毕。除此之外,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王文庆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闵民四(商)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红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庆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