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894号原告:范某某,男,1972年5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某某,女,1975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范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范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郝振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