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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高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壮与被执行人南勇、马仙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壮,南勇,马仙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高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王壮。被执行人:南勇。被执行人:马仙子。申请执行人王壮与被执行人南勇、马仙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院的生效判决,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威高民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滋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志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