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刑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孙娟娟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埇刑初字第0049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女,汉族,无业。2014年12月16日被抓获,2014年12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6月5日因在哺乳期内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5)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辉、卢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娟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6月7日18时许,吸毒人员崔某拨打被告人孙某手机要购买毒品,后被告人孙某在宿州市火车站南边一家宾馆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崔某冰毒0.5克。2、2014年6月9日10时许,吸毒人员崔某拨打被告人孙某手机要购买毒品,后被告人孙某在宿州市东关办事处小地下道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崔某冰毒0.5克。3、2014年6月22日22时许,吸毒人员崔某拨打被告人孙某手机要购买毒品,后被告人孙某在宿州市家乐福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崔某冰毒0.5克。4、2014年6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孙某拨打吸毒人员崔某手机问其可购买毒品,后被告人孙某在宿州市家乐福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崔某冰毒0.5克。5、2013年6月22日10时许,吸毒人员焦某拨打被告人孙某手机要购买毒品,后被告人孙某在宿州市南关办事处百度KTV门口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焦某冰毒0.8克。6、2013年6月26日15时许,吸毒人员焦某拨打被告人孙某手机要购买毒品,后被告人孙某在宿州市东关办事处一米阳光宾馆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焦某冰毒0.4克。2014年12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在宿州市淮河路高架桥西边“红太阳网吧”内被抓获,民警从其身上当场查获毒品冰毒1.4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通话记录、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在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幅度内定罪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某辩称其卖给崔某和焦某各一次毒品,不是多次贩卖毒品。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6月7日18时许,吸毒人员崔某拨打被告人孙某手机要购买毒品,后被告人孙某在宿州市火车站南边一家宾馆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崔某冰毒0.5克。二、2014年6月9日10时许,吸毒人员崔某拨打被告人孙某手机要购买毒品,后被告人孙某在宿州市东关办事处小地下道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崔某冰毒0.5克。三、2014年6月22日22时许,吸毒人员崔某拨打被告人孙某手机要购买毒品,后被告人孙某在宿州市家乐福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崔某冰毒0.5克。四、2014年6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孙某拨打吸毒人员崔某手机问其可购买毒品,后被告人孙某在宿州市家乐福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崔某冰毒0.5克。五、2013年6月22日10时许,吸毒人员焦某拨打被告人孙某手机要购买毒品,后被告人孙某在宿州市南关办事处百度KTV门口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焦某冰毒0.8克。六、2013年6月26日15时许,吸毒人员焦某拨打被告人孙某手机要购买毒品,后被告人孙某在宿州市东关办事处一米阳光宾馆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焦某冰毒0.4克。2014年12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在宿州市淮河路高架桥西边“红太阳网吧”内被抓获,民警从其身上当场查获毒品冰毒1.4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鉴定意见,证明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宿)公(司)鉴(理化)字(2014)459号物证检验报告(见侦查卷57-59),证明2014年12月17日,民警在抓获孙某时从其身上缴获的1袋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经检验,在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通话记录,证明焦某的手机147××××5555同孙某的手机182××××6663在2013年6月22日有六次通话记录、6月26日有二次通话记录;崔某的手机150××××0913和孙某的手机182××××6663在2014年6月7日有二次通话记录,6月9日有二次通话记录、6月21日有一次通话、6月23日有四次通话记录。3、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7月25日,崔某在10张不同女性免冠证明照片中辨认出6号就是孙某。2013年7月1日,焦某在10张不同女性免冠证明照片中辨认出6号就是向其贩卖毒品冰毒的“蓉蓉”。4、证人证言(1)证人焦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26日下午3点钟,他想吸食毒品冰毒了,就用手机(147××××5555)打“蓉蓉”的手机(182××××6663)联系好后,在宿州市埇桥区东关办事处一米阳关宾馆门口,孙某卖给他1小袋毒品冰毒,有0.4克,他给了孙某300块钱。2013年6月22日中午11点多钟,他用147××××5555手机打孙某182××××6663的手机要买500块钱的毒品冰毒,孙某让他到宿州市埇桥区南关办事处百度KTV歌吧门口,他给了孙某500块钱,孙某卖给他1小袋0.8克的毒品冰毒。(2)证人崔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7日傍晚6点钟左右,他想吸食毒品冰毒了,就用他手机150××××0913打孙某电话182××××6663买毒品冰毒,当时孙某电话没人接,过几分钟,孙某给他电话,叫他到宿州市火车站南边的一家宾馆门口,到后孙某卖给他1袋约0.5克的毒品冰毒,他给了孙某200块钱。2014年6月9日上午10点钟左右,他和孙某联系好后,在宿州市埇桥区东关办事处小地下道附近,孙某卖给他1袋约0.5克的毒品冰毒,他给了孙某200块钱。2014年6月21日中午12点钟左右,他和孙某联系好后,在宿州市埇桥区家乐福门口附近,孙某卖给他1袋约0.5克的毒品冰毒,他给了孙某200块钱。2014年6月23日左右的一天上午10点钟,孙某给他打电话问可要毒品冰毒了,他说买200块钱的,后在宿州市埇桥区家乐福门口附近,孙某卖给他1袋约0.5克的毒品冰毒,他给了孙某200块钱。5、被告人孙某的供述,被告人孙某当庭辩称其在宿州市火车站向崔某、在百度KTV向焦某各贩卖一次毒品。本案其它相关证据:1、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城东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焦某、崔某向被告人孙某购买过毒品,遂案发。2014年12月16日晚9时,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城东派出所在宿州市淮河路高架桥西“红太阳网咖”将被告人孙某抓获。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孙某的身份事项。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4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从孙某处扣押白色塑料袋包装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净重1.4克、白色三星手机一部。4、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证明2014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从孙某处扣押的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经称量,净重1.4克。5、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2014年12月17日,孙某甲基安非他明尿检结果呈阳性。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孙某称其仅向崔某、焦某各贩卖一次毒品的辩解意见,经查,证人崔某、焦某的证言有通话记录相佐证,足以认定,故对被告人孙某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亚洲审 判 员 朱惠敏人民陪审员 刘光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飞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