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628许海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628号申请人:许海云,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龙井市。委托代理人:朴哲宽,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2015年7月7日,申请人许海云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仁川地方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对当事者许海云与朴美顺协议离婚意愿确认申请一案作出的2014第8995号确认书。该确认书确认当事者之间达成协议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仁川地方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4第8995号确认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仁川地方法院作出的2014第8995号确认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陈立晖审判员 李德吉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