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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霞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林某,男,1967年8月28日生,汉族,霞浦县人,原住霞浦县,现住。被告陈某,女,1967年9月11日生,汉族,霞浦县人,原住霞浦县,现住。本院在本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赵美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宋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