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5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蔡珠娜与被告蔡天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珠娜,蔡天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初字第5104号原告蔡珠娜,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洪秀贝,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鸣娜。被告蔡天福,住晋江市。原告蔡珠娜与被告蔡天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熊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洪秀贝、张鸣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珠娜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毛巾布,双方于2014年10月11日结算,被告确认结欠原告货款194644元,并亲笔出具结欠款凭证一份交原告收执。后被告仅付款2600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92044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92044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对此,原告提供结欠款凭证一份以证明其主张。被告蔡天福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自认被告已付款2600元,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购买毛巾布,并于2014年10月11日出具结欠款凭证一份确认结欠原告货款194644元,后被告付款2600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92044元。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于2015年6月2日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9204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承担清偿责任。被告经原告起诉催告仍未能及时支付尚欠的货款,客观上造成原告利息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合理合法,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天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珠娜货款192044元及自2015年6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70.5元,由被告蔡天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熊 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勤俭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