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3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林凯平划拨银行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国舜,林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353-1号申请执行人许国舜,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漳平市。被执行人林凯平,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的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凯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凯平在银行存款104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