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忠与被告王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忠,王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567号原告李建忠,住承德市。被告王立新,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忠与被告王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忠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立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忠撤回对被告王立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00元,由原告李建忠负担。审判员 何洪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曲 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