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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许国师与许学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国师,许学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855号申请执行人许国师,男。被执行人许学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国师与被执行人许学柄(2014)凉民初字第436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许学柄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任务,即被执行人许学柄给付申请执行人许国师鉴定费2800元,并支付了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4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