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新民初字第3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成都市青木堂展览展示有限责任公与成都奥润特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青木堂展览展示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奥润特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3482号原告成都市青木堂展览展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姜海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中义,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李果,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奥润特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唐光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青木堂展览展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奥润特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青木堂展览展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以被告拒不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青木堂展览展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青木堂展览展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奥润特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成都奥润特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 洁人民陪审员 杨淑芳人民陪审员 王满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