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周俊与王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王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986号原告周俊,男,生于1985年12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王钱,男,生于1981年4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原告周俊诉被告王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00元,减半收取168.50元,由原告周俊负担审判员 潘孝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星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