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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8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世光申请执行白龙、崔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光,白龙,崔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816-12号申请执行人:李世光,男,汉族。被执行人:白龙,男,汉族。被执行人:崔俊芳,女,蒙古族。申请执行人李世光与被执行人白龙、崔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2)东法民初字第624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白龙在鄂尔多斯市伊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份分红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白龙在鄂尔多斯市伊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分红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48小时前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逸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