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日开商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薛成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薛成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开商初字第2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255号。负责人:XX胤,行长。委托代理人:孔祥波,山东天祥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成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告薛成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9元,减半收取285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吕咏梅审 判 员 宗卓英人民陪审员 庄 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