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重庆世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与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342号原告重庆世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99号立海大厦15楼A2号。负责人龚大斌。委托代理人周剑,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140号,注册号500101000013367。法定代表人程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世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世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世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重庆世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审 判 长 胡可萍代理审判员 张红艳人民陪审员 袁宗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朋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