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杨薇与丁丽平、王永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薇,丁丽平,王永占,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杨薇。委托代理人张君宝、陈海亮,河北盛誉(白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丽平,成年。被告王永占。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楠,该公司经理。地址保定市天鹅路338号科技示范楼A座14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薇与被告丁丽平、王永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薇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薇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薇撤回对被告丁丽平、王永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9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薇负担。审判员 赵凤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