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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04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南陵县永兴米业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宏顺粮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陵县永兴米业有限公司,芜湖市宏顺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460-9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县永兴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被执行人:芜湖市宏顺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市宏顺粮油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芜湖市宏顺粮油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南陵县永兴米业有限公司支付50746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7475.00元。但被执行人芜湖市宏顺粮油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市宏顺粮油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陵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