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萨法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大庆华章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大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华章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大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华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热源街。法定代表人管术波,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大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安街144号。法定代表人韩一宝,经理。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萨商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共计2354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17日提取被执行人哈尔滨大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大庆分行的未付工程款239703元(其中本金235435元,利息824元,执行费3444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萨商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彦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