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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牛国华与贾美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国华,贾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牛国华。被执行人贾美霞。申请执行人牛国华与被执行人贾美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北民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牛国华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8212.5元、执行费173.19元。现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牛国华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金容 来源: